特殊的交付方式_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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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特殊的交付方式
【所屬章節】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第8講 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不動產登記制度、動產的所有權、特殊的交付方式
【知識點】特殊的交付方式
特殊的交付方式
1.簡易交付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先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在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變動效力。
【相關鏈接】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2.指示交付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解釋】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有關轉讓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協議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
3.占有改定
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轉移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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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主講名師:郭守杰 名師簡介: 經濟學博士,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博士后。1995年開始從事《經濟法》考試輔導,1998年開始編著“輕松過關”系列圖書,是學員公認的實力派經濟法考試輔導專家。 授課特點: 擅長以簡明的例圖、幽默的語言,把難懂易混的考點講解得透徹清晰、淺顯易記。被學員親切稱為“郭帥”。“追隨郭帥,笑過注會”。 |
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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