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的所有權_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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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動產的所有權
【所屬章節】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第8講 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不動產登記制度、動產的所有權、特殊的交付方式
【知識點】動產的所有權
動產的所有權
1、一般動產:交付生效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釋】在動產買賣合同中,如果當事人未約定所有權保留條款,則動產的所有權自交付之日起轉移。
2、特殊動產:交付生效+登記對抗
根據《物權法》第24條的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解釋】對于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特殊動產,其所有權的移轉仍以交付為生效要件,而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登記具有對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沒有辦理過戶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轉讓人轉移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所有權,受讓人已經支付對價并取得占有,雖未經登記,但轉讓人的債權人主張其為《物權法》第24條所稱的“善意第三人”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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