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_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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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委托代理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5講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代理的概念、委托代理
【知識點】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
1.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授權的意思表示而發生的代理。
2.委托授權為不要式行為,既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或者其他方式授權。
3.委托代理中的授權行為是一種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授權的效果。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既可以向代理人進行,也可以向相對人進行,二者效力相同。
【解釋】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委托合同屬于雙方民事法律行為,但授權行為一定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2018年案例分析題)
4.職務授權
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相關鏈接】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5.代理權的濫用
(1)自己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2)雙方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3)惡意串通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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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東奧名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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