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_2020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業精于勤而荒于嬉,行成于思而毀于隨。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已更新,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內容導航】
表見代理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識點】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直接有效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一、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1)代理人實際上無代理權;(2)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且無過失;(3)客觀上有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4)相對人基于這個客觀情形而與無權代理人成立民事法律行為。
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被代理人對相對人表示已將代理權授予無權代理人,而實際并未授權;(2)無權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或者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使得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3)代理關系終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相對人仍然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民事法律行為。
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注冊會計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