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_2020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沒有任何動物比螞蟻更勤奮,然而它卻最沉默寡言。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已更新,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內容導航】
運輸合同
【所屬章節】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運輸合同
運輸合同
1.客運合同
(1)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
(2)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2.貨運合同(2006年案例分析題)
(1)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貨物的初步證據。但以后如收貨人有證據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發生在運輸過程中,仍可向承運人索賠。
(2)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經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注冊會計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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