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
精選回答
小微企業認定標準: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這類小型微利企業的創立和發展對于創造大量自我就業機會、扶助弱勢群體、促進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都具有積極作用。應努力營造比較寬松的政策環境,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的創立和發展。
小微企業管理機制:
2013年8月1日起,對小微企業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并抓緊研究相關長效機制。
2011年10月12日國務院推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9條財稅、金融政策大禮包之后,后續政策細則陸續落地: 銀監會下發了“銀十條”的補充通知,內容涉及小微企業貸款平均增速、增量、金融服務機構準入和小微企業貸款專項金融債等多個方面;11月17日,財政部和國家發改委聯合發布通知,決定從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對小微企業免征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等2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1.小型微利企業判定標準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從業人數<300人,資產總額<5000萬元,且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
(1)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2)企業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各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資產總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依據合計數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2.具體政策規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5%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征收管理
(1)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應準確填報基礎信息,包括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等,信息系統將為小型微利企業智能預填優惠項目、自動計算減免稅額。
(3)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照相關政策標準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的累計情況,計算減免稅額。當年度此前期間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4)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在匯算清繳時發現不符合相關政策標準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5)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
小型微利企業增值稅優惠
1.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優惠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這一政策執行期延續至2027年12月31日。
2.免征增值稅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小型微利企業其他稅費優惠
1.“六稅兩費”優惠
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這一政策執行期延續至2027年12月31日。
2.印花稅優惠
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3.個人所得稅優惠
個體工商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的,不論是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均可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這一政策執行期延續至2027年12月31日。
4.設備、器具扣除優惠
企業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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