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串通和欺詐怎么區別
精選回答
惡意串通和欺詐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行為,他們的區別有:
一.定義
惡意串通:指的是雙方當事人在明知或應知其行為會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相互勾結實施某種行為。這種行為通常具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惡意,并且雙方之間存在通謀。
欺詐:則是一方當事人通過隱瞞事實、捏造真相或誘導等方式,使對方當事人產生錯誤認識,并基于該錯誤認識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行為。欺詐行為主要發生在民事活動中,其核心在于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非法利益。
二.構成要件
惡意串通:
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損害他人利益的惡意。
存在事先的通謀,即雙方共同策劃并實施損害行為。
行為實際上導致了他人合法權益的損害。
欺詐:
一方當事人有意實施欺詐行為。
另一方當事人因欺詐行為而產生錯誤認識。
受欺詐方基于錯誤認識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欺詐行為具有不正當性和非法性。
三.法律后果
惡意串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這意味著,一旦惡意串通行為被認定,該行為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可能面臨民事賠償責任甚至行政責任。
欺詐:欺詐行為的法律后果因具體情況而異。在民事領域,受欺詐方有權請求撤銷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或要求賠償損失。如果欺詐行為構成犯罪(如詐騙罪),則行為人還將承擔刑事責任。
四.主觀故意與目的
惡意串通:雙方當事人在主觀上均存在損害他人利益的故意,并以此為目的實施串通行為。他們的目的是共同的,即希望通過串通行為獲得某種非法利益。
欺詐:欺詐方在主觀上存在欺騙對方的故意,目的是通過欺詐手段獲取對方的財物或利益。而受欺詐方在主觀上并無損害對方利益的故意,其是基于錯誤認識而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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