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計算方法
精選回答
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有關事項:
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增值稅優惠政策:
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小微企業暫免或者免征了增值稅,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免。
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減半征稅)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減低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印花稅: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p>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其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指標比照《通知》第二條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計算公式,計算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p>
小微企業的征收管理
1.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僅就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的規定。
3.年度中間開業或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4.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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