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本概念_2020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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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法的特征
我國的法律淵源
法律規范
【所屬章節】
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知識點】法律基本概念
法律基本概念
一、法的特征(★)
1.法是由一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2.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行為規范。
3.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
4.法是調整人的行為和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
(1)行為規范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社會規范,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約束人的行為;另一類是技術規范(如度量衡),調整人與自然、人與勞動工具之間的關系,技術規范一般不屬于法的范疇。
(2)環境保護、食品安全、建筑質量標準等社會技術規范,經過國家制定或者認可后,也納入法律規范的范疇。
5.法是確定社會關系參加者的權利和義務的規范。
(1)法律雖是調整人類社會關系的重要社會規范,但并不是唯一的社會規范。
(2)法律規范不同于道德規范。法律規范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而道德規范則主要憑借社會輿論、人的內心信念以及宣傳教育等手段來實現。
二、我國的法律淵源(★★★)
1.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2.法律
(1)基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2)一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解釋1】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對基本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解釋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法律,其作出的法律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例如,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進行了解釋,明確了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的具體含義。
3.法規
(1)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
(2)地方性法規: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解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自治州和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4.規章
(1)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制定
(2)地方政府規章: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解釋1】自治州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權就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政府規章。
【解釋2】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解釋3】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5.司法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者決定。
【解釋】法律解釋權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司法解釋權歸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6.國際條約和協定
【解釋1】我國的法律淵源主要表現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
【解釋2】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解釋3】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三、法律規范(★★★)
1.法律規范的概念
法律規范是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具體規定主體權利、義務及法律后果的行為準則。
2.法律規范與法律條文
(1)法律規范不同于法律條文,法律規范是法律條文的內容,法律條文是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
(2)法律規范是法律條文的主要內容,但法律條文的內容還可能包含其他法要素(如法律原則)。
(3)法律規范與法律條文不是一一對應的,一項法律規范的內容可以表現在不同法律條文甚至不同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中。同樣,一個法律條文中也可以反映若干法律規范的內容。
【解釋1】《公司法》第1條(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只是說明了立法目的,不屬于法律規范。
【解釋2】一項法律規范的內容可以表現在不同法律條文中。例如《公司法》第171條規定: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公司法》第201條規定: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釋3】一個法律條文中也可以反映若干法律規范的內容。例如《公司法》第147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1)授權性規范和義務性規范
這是根據法律規范為主體提供行為模式的不同方式進行的區分。其中,義務性規范可分為命令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
①授權性規范是規定人們可以作出一定行為或者可以要求別人作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范。授權性規范的立法語言表達式為“可以……”、“有權……”、“享有……權利”等。
②命令性規范是指規定人們的積極義務,即規定主體應當或者必須作出一定積極行為的規范。命令性規范的立法語言表達式為“應當……”、“必須……”、“有……義務”等。
③禁止性規范是指規定人們的消極義務(不作為義務),即禁止人們作出一定行為的規范。禁止性規范的立法語言表達式為“不得……”、“禁止……”等。
【解釋1】《票據法》第5條:“票據當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此規定屬于授權性規范。
【解釋2】《婚姻法》第21條:“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此規定屬于授權性規范。
【解釋3】《票據法》第10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此規定屬于命令性規范、義務性規范。
【解釋4】《婚姻法》第15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此規定屬于禁止性規范、義務性規范。
(2)強行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
強行性規范是指所規定的義務具有確定的性質,不允許任意變動和伸縮。任意性規范是指在法定范圍內允許行為人自行確定其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
【解釋1】《婚姻法》第20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此規定屬于強行性規范。
【解釋2】《婚姻法》第22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此規定屬于任意性規范。
(3)確定性規范和非確定性規范
確定性規范是指內容已經完備明確,無須再援引或者參照其他規范來確定其內容的法律規范。非確定性規范是指沒有明確具體的行為模式或者法律后果,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規范來說明或者補充的規范,具體包括委任性規范和準用性規范。
①委任性規范是指只規定某種概括性指示,具體內容由有關國家機關通過相應途徑或者程序加以確定的法律規范。
②準用性規范是指本身沒有具體的規則內容,而是規定可以援引或者參照其他有關規定內容的法律規范。
【解釋1】《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此規定屬于確定性規范。
【解釋2】《反壟斷法》第9條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則由國務院規定。”此規定屬于委任性規范。
【解釋3】《合同法》第184條規定:“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此規定屬于準用性規范。
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注冊會計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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