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CPA經濟法每日攻克一大題: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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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
2017年8月8日,甲在乙的禮品店看到一個編號為999的水晶花瓶,精致典雅,標價3萬元,遂決定購買,作為送給妹妹丙的結婚禮物。甲當即向乙表示購買,并表明是贈送給丙的禮物,讓丙稍后直接與乙聯系花瓶交付事宜。乙同意。當晚,甲告訴丙贈與花瓶一事,丙欣然接受。后來,丙即與乙聯系,雙方商定于8月12日10時由乙將甲訂購的花瓶送至丙家。
8月12日,乙派店員丁按約定的時間將花瓶送至丙家,丙因臨時有急事出門不在家而不能受領。丁在返回途中,不幸被違章超速行駛的快遞員戊駕車撞倒,致水晶花瓶完全損毀。
根據上述資料,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水晶花瓶損毀時,所有權歸屬于誰?并說明理由。
(2)乙能否要求丙支付花瓶價款3萬元?并說明理由。
(3)乙能否要求甲支付花瓶價款3萬元?并說明理由。
(4)丙能否要求甲賠償花瓶的損失?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水晶花瓶損毀時,所有權歸乙。根據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本案中,水晶花瓶尚未交付,所有權仍屬于乙。
(2)乙不能要求丙支付花瓶價款。因為合同具有相對性,水晶花瓶買賣合同系甲和乙訂立,丙并非買賣合同當事人,不負有支付買賣合同價款的義務。
(3)乙可以要求甲支付花瓶價款。根據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本案中,因買方甲指定的收貨人丙未能依約收取花瓶,導致花瓶未能完成交付,風險應當轉移給買方承擔。
(4)丙不能要求甲賠償花瓶的損失。根據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本案中,贈與合同標的物的毀損,并非甲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引起,甲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注:以上注會經濟法習題是由東奧教研專家團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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