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效力_注會經濟法每日一考點及習題
夢想是美好的,但實現夢想的道路是曲折的,無數人在實現夢想的道路上遭遇了無數曲折;其實夢想就是一個人給自己定的一個大目標,堅持了,熬過了,夢想就實現了。預祝考生順利通關注會考試。
每日一考點: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效力
一、決議的形式
1.決議依表決規則作出之時即告成立,無法定形式;但公司章程可以對決議的形式作出規定。
2.會議記錄只是證明決議存在的書面證據,而非決議的法定形式。即便沒有合格的會議記錄,其他證據(如決議過程的錄像)也可以證明會議作出了決議。
二、決議不成立
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法或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未開會)
2.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未表決)
3.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未達出席條件)
4.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未達通過比例)
5.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提示】決議不成立的情形,本質上分為兩類:(1)決議事實上從未作出;(2)決議不滿足程序要求而不構成通過。
三、決議無效
1.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2.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提示】除股東、董事、監事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員工甚至公司債權人,如能證明其與所訴決議有直接利害關系,則可以提起決議無效或不成立之訴。
四、決議可撤銷
1.能否撤銷
(1)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導致決議不成立的情形除外),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2)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8年案例分析題)
2.依法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原告,應當在起訴時具有公司股東資格。
3.撤銷決議之訴的擔保
股東提起撤銷決議之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五、其他規定
1.被告與第三人
原告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無效或者撤銷決議的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對決議涉及的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列為第三人。
2.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3.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或者撤銷的,公司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每日習題
【單選題】某有限責任公司有甲、乙兩名股東,分別持有70%和30%的股權。2018年3月,乙發現,該公司基于股東會2017年2月作出的增資決議增加了注冊資本,乙的持股比例被稀釋。經查,該公司2017年2月并未召開股東會作出增資決議。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如果乙擬提起訴訟推翻增資決議,其訴訟請求應當是()。
A.撤銷決議
B.確認決議不成立
C.確認決議無效
D.確認決議效力待定
【答案】B
【解析】“未開會”——不成立(符合特殊規定的除外)。
——以上注會考試相關考點和習題內容選自《黃潔洵基礎班》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