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_2019年注會經濟法每日攻克一考點及習題
做任何事情,不管有多難,都要有膽量去面對。我們從來不缺少方法,缺的就是一往無前的魄力和決心。態度決定一切,希望大家能夠為2019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做好充分的準備。
每日一考點:保證
一、保證的設立
(一)保證合同
1.基本關系
2.保證合同是單務合同、無償合同、諾成合同、要式合同、從合同。
3.保證合同的特殊形式
(1)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2)保證人在債權人與被保證人簽訂的訂有保證條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3)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2014年案例分析題)
(二)保證人
1.主債務人不得同時為自身保證人。
2.國家機關原則上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國家機關可以為保證人。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做保證人;但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擔任保證人。
4.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擔任保證人。
5.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原則上不得擔任保證人。但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6.保證人必須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即便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主體,只要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就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三)保證方式
1.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2.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則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提示】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用于清償債務前,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如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4.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請求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相關鏈接1】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相關鏈接2】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5.如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2017年、2015年、2014年案例分析題)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1.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對責任范圍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2.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二、主合同對保證合同的影響
1.債權人轉讓債權
在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債務人轉讓債務
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3.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主合同的變更
(1)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2)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2017年案例分析題)
(3)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4)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三、保證期間
1.保證期間的確定
(1)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證期間。
(2)沒有約定
①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②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
(3)約定不明
①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②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
2.保證責任的確定
(1)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主張權利的,保證責任確定;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消滅。
(2)“主張權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證中表現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在連帶責任保證中表現為向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
四、多項擔保并存的處理
1.共同保證(“人保”+“人保”)
(1)按份共同保證
①按份共同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按份額對主債務承擔保證義務。
②在按份共同保證中,各共同保證人之間不存在追償問題。
(2)連帶共同保證
①連帶共同保證是各保證人約定均對全部主債務承擔保證義務或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沒有約定所承擔的保證份額。
②連帶共同保證人的多重追償權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2.共同擔保(“人保”+“物保”)(2017年、2015年案例分析題)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1)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2)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只能向債務人追償,不能向另外一個擔保人追償。
每日習題
【單選題】甲企業向乙銀行申請貸款,還款日期為2017年12月30日。丙企業為該債務提供保證擔保,但未約定保證方式和保證期間。后甲企業申請展期,與乙銀行就還款期限作了變更,還款期限延至2018年12月30日,但未征得丙企業的書面同意。展期到期,甲企業無力還款,乙銀行遂要求丙企業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丙企業是否承擔保證責任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不承擔,因為保證期間已過
B.應承擔,因為保證合同有效
C.應承擔,因為丙企業為連帶責任保證人
D.不承擔,因為丙企業的保證責任因還款期限的變更而消滅
【答案】A
【解析】(1)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更,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2)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本題中,丙企業按照原合同約定的期間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2017年12月30日~2018年6月30日。乙銀行請求丙企業承擔保證責任時已經超過保證期間,故丙企業不承擔保證責任。
——以上注會考試相關考點和習題內容選自《黃潔洵基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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