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_注會經濟法每日攻克一考點及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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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考點:動產
一、變動與對抗規則
(一)變動規則
1.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017年案例分析題)
2.動產抵押
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運輸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015年案例分析題)
(二)對抗規則
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動產占有人被推定為動產所有權人。
2.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特殊動產
(1)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一物多賣
1.在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的情形下,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可以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
【提示】物權具有排他性,即物權人對于標的物具有意志支配力,能夠排除他人意志以同樣方式支配,故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項所有權。債權則具有兼容性,同一標的物上成立雙重買賣,兩項買賣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2.普通動產多重買賣的履行順序(第4章)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
(2)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
(3)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
3.特殊動產多重買賣的履行順序(第4章)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
(2)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
(3)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
(4)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
每日習題
【單選題】8月1日,王某與張某簽訂合同,將其擁有的一顆罕見寶石以1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張某,雙方約定10日后交貨付款。8月2日,不知情的李某見該寶石,十分喜愛,表示愿以15萬元的價格購買,王某遂與之簽訂合同,李某當場支付了10萬元,約定8月5日付清余款并交貨。8月3日,王某又與不知情的陳某訂立合同,以20萬元的價格將該寶石售予陳某,并當場交付,陳某僅支付了8萬元,承諾余款8月15日付清。
后張某、李某均要求王某履行合同,各方訴至法院。根據相關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應認定陳某取得了寶石的所有權
B.應支持李某要求王某交付寶石的請求
C.應支持張某要求王某交付寶石的請求
D.王某與張某的合同有效,王某與李某、王某與陳某的合同均無效
【答案】A
【解析】(1)一物多賣不影響買賣合同效力,而本題第2、3位買主對在先的買賣合同均不知情,在該寶石上的3重買賣合同均為有效買賣合同;(2)寶石是普通動產,陳某先受領交付,應由陳某取得該寶石的所有權。
——以上注會考試相關考點和習題內容選自《黃潔洵基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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