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生效_2019年注會經濟法強化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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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合同的生效
【所屬章節】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則上自成立時生效。如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金融機構貸款的借款合同等。
2.實踐合同
(1)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3.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
(1)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4.應當登記備案,但登記備案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
(1)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2)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但該登記備案手續并非合同生效條件,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對自由進出口的技術,實行合同登記制度。但是,該技術進出口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不以登記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5.經許可合同才生效
對限制進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該技術進出口合同自許可證頒發之日起生效。
6.多重買賣合同
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如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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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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