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券的發行與交易_2019年注會《經濟法》答疑精華
陽光下燦爛,風雨中奔跑,做自己的夢,走自己的路。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答疑精華,大家快來看一看吧。
【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綜合題-第2題】
(3)在甲公司董事會擬訂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中,有哪些不符合證券法律制度規定之處?并分別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①分期發行的期限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申請一次核準,分期發行,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發行人應當在12個月內完成首期發行,剩余數量應當在24個月內發行完畢;②承銷期限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③包銷方式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并留存所包銷的證券;④由丙公司擔任本次債券發行的受托管理人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為本次發行提供擔保的機構不得擔任本次債券發行的受托管理人。
【知識點】公司債券的發行與交易
【問題】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分別為100萬元、260萬元和300萬元。年均可分配利潤就是(100+260+300):3=220萬元,公開發行公司債券4000萬元,年利率為5%,1年的利息是4000*5%=200萬元,,1.5倍就是300萬元,明顯不符合啊,為什么答案里面沒有這個呢?
【答疑】哈嘍!努力學習的小天使:
題目只說“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但是沒有明確提到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以,當題目沒有明確提及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時,我們就不考慮1.5倍的問題,只要滿足“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即可。在本題中,年均可分配利潤就是(100+260+300)÷3=220萬元,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是4000×5%=200萬元,故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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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答疑內容出自東奧《經濟法》教研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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