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_2019年注會經濟法強化階段知識點
2019年注冊會計師備考正在進行中,會學習的人總是默默地記住所學的知識,努力學習而不厭倦。東奧小編為考生整理了強化階段重要考點,快來檢驗學習成果吧!
【內容導航】
留置權
【所屬章節】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留置權
留置權
考點01: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1.留置權的概念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2.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留置權的行使對象僅限于動產,而且必須是債權人合法占有的動產,如果因侵權行為非法占有的,不能產生留置權。
(2)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者返還所占有的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動產的占有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3.留置權的適用范圍
留置權的適用范圍不僅僅局限于合同關系,其他法律關系(如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也可以產生留置權。
考點02:留置權的效力
1.留置權屬于法定的擔保物權,只要具備法定要件,債權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事先排除留置權的適用。
2.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倘不奮發,惟有失敗,顧影自憐。2019年注會考試時間為10月19-20日,距離考試越來越近,大家要堅持學習哦!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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