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所有權的特殊取得方式_注會經濟法強化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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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有權處分與無權處分
【所屬章節】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動產所有權的特殊取得方式
動產所有權的特殊取得方式
1.先占
先占的對象應當是無主物,如果是脫手物(遺失物、贓物)不能以先占主張取得其所有權。
2.拾得遺失物
(1)拾得遺失物后,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2)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自有關部門發出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
(3)拾得人雖不能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卻可享有費用償還請求權;在遺失人發出懸賞廣告時,歸還遺失物的拾得人還享有懸賞廣告所允諾的報酬請求權。
3.埋藏物
參照拾得遺失物的規定適用
4.添附
(1)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
【解釋】附合,即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結合,構成不可分割的一物。(如鋼筋附合于房屋)
混合,即所有權不屬同一人的動產,互相混雜,難以識別或分離。(如牛奶加咖啡)
加工,在他人之動產上進行改造或勞作,并生成新物的法律事實。(如將木板變成板凳)
(2)附合包括:
①動產附合于動產上(如各出木板成箱,不分主次,所以箱的所有權由各所有權人共有;油漆漆于他人木板上,木板是主物,所以由原木板所有權人單獨取得油漆之后的木板所有權);
②動產附合于不動產上(如鋼筋附合于房屋,房屋所有權人取得鋼筋所有權)。
混合和加工僅適用于動產。
(4)混合若不分主次的,由共有新物所有權;若可分主次,由主物所有權人取得新物所有權。
(5)加工,加工價值不明顯低于材料價值,由加工人取得新物所有權。
【注意】因添附而失去所有權之人,有權請求取得添附新物所有權之人賠償損失。
注會經濟法知識點有時候比較瑣碎,學習的時候要掌握好方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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