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的基本原則_2019年注會經濟法強化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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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物權法律制度概述
【所屬章節】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物權法定原則
根據《物權法》第5條的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解釋1】(1)行為人違反“種類法定”原則,在法定物權種類之外創設物權,該行為無效;(2)行為人違反“內容法定”原則,設定與法定物權相異的內容,該行為無效。
【解釋2】《物權法》第5條所稱“法律”,不限于《物權法》,包括一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亦不包括司法解釋與司法判例。
【解釋3】物權法的基本原則體現了物權與債權的基本區別。物權法定原則旨在限制當事人的物權創設自由,原因在于,物權具有絕對效力,如果允許當事人任意設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債權則不同,其效力僅及于當事人自己,故不僅債權內容可由當事人自由設定,債權類型也可由當事人自由設定。
2.物權客體特定原則
物尚不存在不可能存在物權,物尚未確定也談不上物權。而債權的客體是當事人的給付行為,即使物尚未確定、尚不存在,也不影響債權合同的有效性。
3.物權公示原則
動產以交付占有為公示手段,不動產則以登記為公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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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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