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系的基本構成_2019年注會經濟法強化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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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法律關系
【所屬章節】
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知識點】法律關系的基本構成
法律關系的基本構成
一、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
主體的種類 | 具體規定 | |
自然人 | 包括本國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一國境內或在境內活動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 | |
法人 | 營利法人 | 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
非營利法人 | 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 |
特別法人 | 包括特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 |
非法人組織 | 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 |
國家 | (1)國家作為主權者是國際公法關系的主體,可以成為對外經濟貿易關系中的債權人和債務人 | |
(2)在國內法上,國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參與國內法律關系(如發行國庫券,或成為國家所有權關系的主體) |
二、法律關系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1.概念
(1)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權利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它反映了權利主體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
(2)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權利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3)民事行為能力必須以民事權利能力為前提,無民事權利能力就談不上民事行為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2)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3.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 | 分類標準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 不滿8周歲(<8周歲)的未成年人 |
(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自然人 |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 8周歲以上(≥8周歲)的未成年人 |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 |
完全民事 行為能力人 | 18周歲以上(≥18周歲)的自然人 |
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4.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
(1)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法人,其民事權利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其民事行為能力伴隨著民事權利能力的產生而同時產生;法人終止時,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同時消滅。
(2)法人的行為能力通過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代理人來實現。
三、法律關系的客體
1.物
(1)物既可以是自然物(如森林、土地),也可以是人的勞動創造物(如建筑物、機器、各類產品)。
(2)廣義的物還包括貨幣及其他各種有價證券。
2.行為,包括作為(如旅客運輸合同的客體是運送旅客的行為)和不作為(如競業禁止合同的客體是不從事相同或相似的經營或執業活動)。
3.人格利益,包括公民或組織的姓名或者名稱、公民的肖像、名譽、尊嚴,公民的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包括科學著作、文學藝術作品、專利、商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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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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