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_2019年注會經濟法基礎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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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特殊目的公司
【所屬章節】
第十二章 涉外經濟法律制度
【知識點】特殊目的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
1.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中國境內公司或者自然人為實現以其實際擁有的境內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2.境內公司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應向商務部申請辦理核準手續。
3.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權并購境內公司的,境內公司應向商務部申報。
4.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上市的股票發行價總值,不得低于其所對應的經中國有關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被并購境內公司股權的價值。
5.境內公司應自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部報告境外上市情況和融資收入調回計劃,并申請換發無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融資收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調回境內:
(1)向境內公司提供商業貸款;
(2)在境內新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3)并購境內企業。
6.境內公司及自然人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紅利及資本變動所得外匯收入,應自獲得之日起6個月內調回境內。利潤或者紅利可以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者結匯。資本變動所得外匯收入,經外匯管理機關核準,可以開立資本項目專用賬戶保留,也可以經外匯管理機關核準后結匯。
7.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1年內,如果境內公司不能取得無加注的批準證書,則加注的批準證書自動失效,并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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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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