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的取得_2019年注會經濟法基礎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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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票據權利的取得
【所屬章節】
第九章 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點】票據權利的取得
票據權利的取得
1.依出票行為,收款人取得票據權利。
2.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稅收、繼承、贈與、法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取得票據的,不受背書連續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3.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4.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據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5.凡是無對價或者無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如果屬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據權利,但票據持有人必須承受其前手的權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權利因違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響或者喪失,該持票人的權利也因此而受到影響或者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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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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