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財產的變價_2019年注會經濟法基礎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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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破產財產的變價
【所屬章節】
第八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知識點】破產財產的變價
破產財產的變價
1.在破產宣告后,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2.破產財產處置應當以價值最大化為原則,兼顧處置效率。變價出售破產財產原則上以拍賣方式進行,但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人民法院要積極探索更為有效的破產財產處置方式和渠道,最大限度提升破產財產變價率。
采用拍賣方式進行處置的,拍賣所得預計不足以支付評估拍賣費用,或者拍賣不成的,經債權人會議決議,可以采取作價變賣或者實物分配方式。變賣或者實物分配的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兩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處理。(2019年新增)
3.破產財產的變價出售必須以價值最大化即債權人利益最大化為原則,不能與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掛鉤,職工安置是政府應負責解決的問題,不允許以低價向購買者出售破產財產的方式換取其對職工的就業安置,以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方式解決政府的財政與工作困難。(2019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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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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