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_2019年注會經濟法基礎階段知識點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建設工程合同知識點中有許多需要注意的細節,同學們在備考的時候一定要將知識點嚼透,下面和小編一起來學習吧!
【內容導航】
建設工程合同
【所屬章節】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建設工程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
1.陰陽合同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2.建設工程合同的無效
(1)無效合同的界定
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②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③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2)無效合同的處理
①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②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無權請求支付工程價款。
3.分包、轉包
(1)經發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2)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人自行完成。
(3)總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全部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4)禁止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承包人墊資
(1)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的,承包人無權請求支付利息。
(2)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可以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利息,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5.竣工日期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6.付款時間
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7.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
(1)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2)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筑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3)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2012年案例分析題、2018年案例分析題)
(4)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5)消費者支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建設工程合同涉及的內容較多,同學們要注意細節,不要囫圇吞棗,東奧祝同學們順利通關注冊會計師考試!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