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_2019年注會經濟法基礎階段知識點
注冊會計師證書含金量較高,所以考生們一定要高度重視注冊會計師考試。在這里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轉讓的知識點,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內容導航】
債權轉讓
【所屬章節】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
(1)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同時取得與主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抵押權、質權),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如提出債權無效抗辯、訴訟時效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4)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5)基于當事人特定身份而訂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贈與合同、委托合同等),因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小編預祝小伙伴們都能通過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科目的考試。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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