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_2019年注會經濟法基礎階段知識點
注冊會計師證書含金量較高,所以考試也是有一定難度的。在這里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人代位權的知識點,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內容導航】
債權人代位權
【所屬章節】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債權人代位權
債權人代位權
1.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2.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權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3. 代位權訴訟
(1)代位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3)如果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承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代位權訴訟的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4. 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1)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2)債權人的債權就代位權行使的結果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3)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4)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小編預祝大家都能順利通過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科目的考試,早日拿到證書。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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