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欺詐的法律責任_2019年注會《經濟法》答疑精華
2019年注冊會計師備考已經開始了,同學們在備考的過程中遇到不懂的問題要向老師提問,東奧老師會為同學們答疑解惑,下面是小編為同學們分享的注會經濟法答疑精華,希望可以幫助同學們備考。
【例題】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主體中,對招股說明書中的虛假記載承擔過錯責任的是( )。
A.發行人
B.承銷人
C.實際控制人
D.保薦人
正確答案:C
【知識點】證券欺詐的法律責任
答案解析: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問題】選項A發行人也包含吧?
【答疑】對招股說明書中的虛假記載承擔過錯責任的不包括發行人。因為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確認意見、簽名、蓋章。所以實際控制人對招股說明書中的虛假記載承擔過錯責任。
以上內容是東奧分享的注會經濟法證券欺詐的法律責任相關知識點答疑精華,希望能夠助力同學們備考,東奧祝同學們順利通關注冊會計師考試!
注:答疑內容出自東奧《經濟法》教研專家團隊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