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_2019年注會經濟法基礎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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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識點】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2)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3)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解釋1】所附條件,可以是自然現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為。但應當具備下列特征:(1)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2)必須是將來不確定的事實;(3)條件應當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4)條件必須合法。
【解釋2】所附條件應當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如果是法律規定的特定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不屬于此處所謂的“條件”。例如,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交付定金是法律規定的定金合同的生效條件,不屬于此處所謂的“條件”。
滴水穿石,是日積月累的結果,很多事情,只有經過了積累,才能達到厚積薄發的效果。所以說,積累是人生中很重要的過程。東奧祝同學們順利通關注會經濟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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