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_注會《經濟法》答疑精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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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奧答疑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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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物權變動中,登記是對抗要件的有( )。
A.甲公司將一幅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公司
B.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訂立合同,在甲的土地上設定地役權
C.甲公司將一輛小汽車的所有權轉讓給乙公司
D.自然人丙將其繼承的房屋轉讓給丁,該房屋尚登記在其去世的父親名下
正確答案:A,B,C
【知識點】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登記
【問題】受遺贈發生時物權發生轉移,具有效力。那么登記的作用為什么不是對抗第三人呢?如果事后不登記,不具有處分權是什么意思?物權不是已經屬于受遺贈人了嗎?為什么效力產生了,擁有物權了又不擁有處分權?
【回答】
勤奮刻苦的同學,您好:
因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物權的,受遺贈時即取得該不動產的物權,這是不動產物權變動方式的例外情況之一,法律這么規定是為了保護受遺贈人的合法權益哈(遺贈人已經死亡,不能強求遺贈人死而復生為受遺贈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但是,受遺贈人是有能力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受遺贈人活著的),因此受遺贈人處分該不動產的物權需要遵循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需要登記),所以受遺贈人應該先將該不動產登記在自己名下,然后才能處分該不動產(也就是您所說的,事后不登記,不具有處分權),您可以這么理解:法律為了保護受遺贈人的合法權益,規定受遺贈人受遺贈時即取得該不動產的物權,但是受遺贈人這時取得的物權可以看作是一個不完整的物權(缺少處分權),如果受遺贈人想要處分該不動產,需要遵循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需要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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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答疑內容出自東奧《經濟法》教務專家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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