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_2019年注會經濟法基礎階段知識點
注冊會計師已經進入到基礎備考階段了,每個階段都很重要,每個考生都應該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去學習。在這里東奧小編為大家摘取了2019年基礎班的部分知識點,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內容導航】
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所屬章節】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
【知識點】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權利能力是指權利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它反映了權利主體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行為能力是指權利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
(2)法律關系主體要自己參與法律活動,必須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
(3)行為能力必須以權利能力為前提,無權利能力就談不上行為能力。
(4)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法人,其權利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其行為能力伴隨著權利能力的產生而同時產生;法人終止時,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同時消滅。
(5)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6)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①18周歲以上(≥18周歲)的自然人為成年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②16周歲以上(≥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8周歲以上(≥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不滿8周歲(<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以及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希望大家都能通過自己的努力順利通過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試。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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