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會《經濟法》每日一考點: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各位考生在復習注冊會計師考點的時候,可能感覺經濟法這一科需要背的地方太多,實在抓不住重點,不要著急,小編為你整理一些考點,希望可以幫你更好的抓住復習重心。
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1.債務人財產的概念
債務人財產包括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解釋1】債務人財產在破產宣告后稱為破產財產,破產宣告之前稱之為債務人財產。確定債務人財產范圍的界定時點是破產申請受理之時,而非破產宣告之時。
【解釋2】債務人財產不僅包括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而且包括在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新取得的財產(如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
【解釋3】除債務人所有的貨幣、實物外,債務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用益物權等財產和財產權益,人民法院均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解釋4】債務人已依法設定擔保物權的特定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案例】甲公司以其設備設定抵押向乙銀行貸款100萬元,甲公司破產。在本案中:(1)該設備(擔保物)屬于債務人財產;(2)乙銀行的債權為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屬于破產債權;(3)如果該設備的拍賣價款為160萬元,首先應清償乙銀行100萬元(不考慮利息等因素),剩余部分在破產程序中可用以清償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和其他破產債權。
2.非債務人財產(2014年案例分析題、2015年案例分析題、2016年案例分析題)
(1)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2)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3)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
3.共有財產
(1)債務人對按份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的相關份額,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的相應財產權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財產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2)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清算,屬于共有財產分割的法定事由。
(3)因分割共有財產導致其他共有人損害產生的債務,其他共有人請求作為共益債務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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