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會《經濟法》每日一考點: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和起算
各位考生在備考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這一科的時候會發現許多知識點記住的不是很好,一做題就會出現很多錯誤,為了幫助大家順利完成強化階段的學習,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知識點,希望對于大家的學習有一定幫助。
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和起算
1.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解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
(2)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解釋1】3年的普通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解釋2】凡是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以及義務人的,即應適用3年的普通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因法定事由可發生中止、中斷,但最長不得超過從權利被侵害時起的20年。
【解釋3】如果權利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以及義務人的(3年普通時效期間不能開始計算),則應適用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如果20年之后權利人才知道權利被侵害及義務人,亦不得再適用3年的普通時效期間。
【解釋4】如果債權人2018年4月1日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以及義務人,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則訴訟時效期間自2018年4月1日起算,訴訟時效期間應為2018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1日,也可以寫成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
【案例】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權利侵害發生在2010年1月1日,適用3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1)如果乙公司于2018年4月1日(20年之內)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以及義務人,應當在2021年4月1日前對甲公司提起訴訟;(2)如果乙公司于2088年8月8日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以及義務人,由于超過了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2017年單選題)
(1)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算。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算。
(4)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者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5)約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6)未約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相關鏈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還不能確定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7)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應當自權利人知道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解釋】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保守秘密,訴訟時效期間自債權人知道義務人泄密(即違反了不作為義務)之日開始計算。
(8)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的起算,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
要想更好的理解掌握CPA經濟法知識點,還是要落實到習題上,通過做題來強化知識點在腦海里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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