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經濟法》每日一考點:法律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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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淵源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2.法律(僅次于憲法)
(1)基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2)一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解釋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帶有普遍性的社會關系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屬于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總則》。
【解釋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一方面社會關系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屬于一般法律。如《公司法》《證券法》。
【解釋3】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對“基本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解釋4】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其作出的法律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例如,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進行了解釋,明確了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的具體含義。
3.法規
(1)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
(2)地方性法規: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解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自治州和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4.規章
(1)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制定。
(2)地方政府規章: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解釋1】自治州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權就“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政府規章。
【解釋2】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解釋3】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5.司法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
(1)凡屬于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
(2)凡屬于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
(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者決定。
【解釋】法律解釋權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司法解釋權歸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6.國際條約和協定
【解釋1】我國的法律淵源主要表現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
【解釋2】考生應清楚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制定機關及其效力等級:(1)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同級地方政府規章;(2)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cpa經濟法需要考生們記憶的東西不少,因此考生們在最后的時間里不僅要大量做題,也要將重要的知識點反復復習,這樣才能更有把握通過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