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高頻考點: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的股權變更
【東奧小編】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高頻考點: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的股權變更。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十二章涉外經濟法律制度第一單元外商直接投資法律制度的內容。
【考頻分析】:
考頻:★★★★
注釋:本考點2011年、2012年、2014年考過多選題。

1.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原因
2.股權轉讓
【高頻考點】: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的股權變更
1.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之間協議轉讓股權;
(2)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向其關聯企業或者其他受讓人轉讓股權;
(3)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協議調整企業的注冊資本導致變更各方投資者的股權;
(4)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將其股權質押給債權人,質權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取得該投資者的股權。
2.股權轉讓
(1)審批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審批機關為“批準設立該企業的審批機關”;如果因合營企業、合作企業中方投資者的股權變更導致該企業變成“外資企業”,且該企業從事外資企業法律制度所規定的“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則該股權變更必須經“商務部”批準。
(2)工商變更登記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登記機關為原登記機關;經“商務部”批準的股權變更,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3)資產評估
以國有資產投資的中方投資者股權變更時,必須經有關國有資產評估機構對需變更的股權進行價值評估,并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經確認的評估結果應作為變更股權的作價依據。
【相關復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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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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