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范圍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范圍。
【內容導航】:
1.基本規定
2.特殊規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十章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第四單元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范圍
1.基本規定(2000年多選題)
(1)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
(2)國有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投資設立的企業;
(3)設置國有股權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4)其他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包括但不限于占有國有資產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聯營企業)。
【解釋1】凡是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都應當辦理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
【解釋2】占有國有資產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由“國有股權持有單位”申辦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
2.特殊規定
國家出資企業、國家出資企業(不含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境內外各級企業及其投資參股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應當納入產權登記范圍;國家出資企業所屬事業單位視為其子企業進行產權登記。
【解釋1】國家出資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解釋2】所謂“擁有實際控制權”,是指國家出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或者持股比例雖然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并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實際支配企業行為的情形。
【解釋3】企業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權不進行產權登記:(1)為了賺取差價從二級市場購入的上市公司股權;(2)為了近期內(1年以內)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權。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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