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產權糾紛處理程序定的情形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產權糾紛處理程序定的情形。
【內容導航】:
1.國有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
2.國有單位與非國有單位的產權糾紛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十章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第二單元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產權糾紛處理程序定的情形
1.國有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
國有單位之間因對國有資產的經營權、使用權發生爭議而產生的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應向“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調解和裁定(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行政復議),必要時報有權管轄的人民政府裁定,但最終裁定權由國務院行使。
2.國有單位與非國有單位的產權糾紛
由國有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依司法程序處理。
責任編輯:roroao
- 上一篇文章: 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應當進行產權界定的情形
- 下一篇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