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與關聯方的交易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與關聯方的交易。
【內容導航】:
1.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
2.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十章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第一單元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與關聯方的交易
【解釋】關聯方是指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1.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
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1)與關聯方訂立財產轉讓、借款的協議;
(2)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3)與關聯方共同出資設立企業;
(4)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投資。
2.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與關聯方的交易,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董事會對公司與關聯方的交易作出決議時,該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相關鏈接】“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責任編輯:roroao
- 上一篇文章: 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企業改制
- 下一篇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