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對重大事項的管理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對重大事項的管理。
【內容導航】:
1.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
2.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十章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第一單元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對重大事項的管理
1.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4+3+5+1)
(1)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4條):國有獨資企業由企業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董事會決定
(2)增減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分配利潤(3條):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
(3)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改制(5條)
①一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
②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4)國有資產轉讓
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轉讓全部國有資產的,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國有資本控股公司(7+5)
(1)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增減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分配利潤(7條):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2)合并、分立、解散、改制、申請破產(5條)
重要的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改制、申請破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作出指示之前,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責任編輯:roroao
- 上一篇文章: 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和考核
- 下一篇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