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
【內容導航】:
1.事業單位
2.國有企業
3.集體所有制企業
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5.股份制企業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十章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第二單元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
1.事業單位
(1)凡是國家機關及國有企業單位創辦的或者所屬的事業單位,其占有、使用的資產全部屬于國有資產。
(2)非國家機關及非國有企業單位創辦的事業單位,凡是由國家投入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
2.國有企業
(1)以國有企業擔保,完全用國內外借入資金投資創辦的國有企業,其收益積累的凈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2)國有企業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3)國有企業的黨、團、工會組織等占用國有企業的財產(不包括職工個人繳納的黨費、團費、工會會費以及按國家規定由企業撥付的活動經費等結余購建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3.集體所有制企業
(1)國家對集體企業的投資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其產權歸國家所有。
【解釋】政府、國有企業為安置待業青年、企業下崗人員撥給或者投入集體企業的資產,明確是無償轉讓(或者有償轉讓而收取的轉讓費已達到其資產原值的),該資產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其產權歸集體企業所有。
(2)國有企業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獨資創辦的“以集體企業名義”注冊登記的企業,界定為國有資產。
(3)集體企業改組為股份制企業時,改組前稅前還貸形成的資產中,國家稅收應收未收的稅款全部界定為國家股。在各種減免稅形成的資產中,列為“國家扶持基金”等投資性的減免稅部分界定為國家股,其他減免稅部分界定為企業資本公積金。
(4)集體企業使用銀行貸款形成的資產,國有單位只提供擔保(未履行擔保責任)的,不界定為國有資產;但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國有單位應予以追索清償或者協商轉為投資。
(5)集體企業無償占用國有土地的,改組為股份制企業時,國有土地折價部分形成的國家股份,界定為國有資產。
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1)中方以國有資產出資投入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2)企業注冊資本增加,按照雙方協議,中方以分得利潤向企業再投資所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3)中方投資者職工的工資差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4)可分配利潤以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各項基金中,中方按照出資比例所占的份額(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職工福利、獎勵的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5)企業清算或者解散時,饋贈或者無償留給中方投資者繼續使用的各項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5.股份制企業
(1)國家機關或其授權單位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界定為國有資產。
(2)國有企業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界定為國有資產。
(3)股份制企業公積金、公益金中,國有單位按照出資比例占有的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4)股份制企業未分配利潤中,國有單位按照出資比例占有的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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