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追索權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追索權。
【內容導航】:
1.最初追索權的取得
2.最初追索權的權利保全
3.通知義務
4.追索權的消滅時效
5.追索金額
6.追索對象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九章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二單元商業匯票的內容。
【知識點】:追索權
1.最初追索權的取得
(1)到期追索權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2)期前追索權
①被拒絕承兌(包括承兌附條件);
②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③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產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
2.最初追索權的權利保全
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關證明(如人民法院宣告付款人破產的司法文書)的,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出票人和承兌人”仍然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3.通知義務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的事由書面通知其直接前手,還可以同時通知其他被追索人。未按照規定期限(3日)發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具體情形 |
法律后果 |
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 |
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
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 |
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
未取得拒絕證明 |
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
未按照規定期限發出追索通知 |
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
4.追索權的消滅時效
(1)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承兌人”的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票據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算。
(2)匯票的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6個月,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算。
(3)被追索人對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3個月,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算。
5.追索金額
(1)最初追索權
①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②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2)再追索權
①已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其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②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6.追索對象
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2)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開始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權。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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