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匯票的承兌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匯票的承兌。
【內容導航】:
1.提示承兌期限
2.付款人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3.承兌的記載事項
4.附條件的承兌
5.承兌的法律效力
6.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主要區別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九章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二單元商業匯票的內容。
【知識點】:匯票的承兌
1.提示承兌期限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2)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2.付款人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如果付款人在3日內不作承兌與否表示的,應視為拒絕承兌。
3.承兌的記載事項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承兌行為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承兌文句(“承兌”字樣)以及簽章。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承兌日期屬于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未記載承兌日期的,則以承兌人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的第3日為承兌日期。
4.附條件的承兌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而非所附條件無效)。
5.承兌的法律效力
(1)承兌人是匯票上的主債務人,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
(2)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3)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在持票人作出說明后,承兌人仍應向持票人付款。
(4)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者依法取證,也不喪失對承兌人的追索權。
6.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主要區別
(1)出票時的記載事項不同
①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
②銀行承兌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不能授權補記;未記載的,該匯票無效。
(2)出票人資金不足
①支票的出票人賬戶資金不足,屬于空頭支票,銀行作為付款人(并非債務人)不會墊款。
②銀行承兌匯票中的承兌銀行是主債務人,如果出票人的賬戶資金不足,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對抗持票人,銀行必須無條件當日足額付款。
(3)超過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時
①支票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超過10日提示付款的,銀行不予付款。
②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自到期日起超過10日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銀行(主債務人)仍應繼續付款。
(4)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不同
①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②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到期日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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