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jīng)濟法》基礎考點:匯票的保證
【東奧小編】現(xiàn)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jīng)濟法》基礎考點:匯票的保證。
【內(nèi)容導航】:
1.匯票的保證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jīng)濟法》科目第九章票據(jù)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二單元商業(yè)匯票的內(nèi)容。
【知識點】:匯票的保證
1.票據(jù)保證的記載事項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票據(jù)保證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3項:保證文句(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的名稱和住所、保證人簽章。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①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②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出票日期 |
絕對事項 |
付款日期 |
相對事項(未記載的,視為見票即付) |
背書日期 |
相對事項(未記載的,視為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
承兌日期 |
相對事項(未記載的,以承兌人收到提示 承兌的匯票之日起的第3日為承兌日期) |
保證日期 |
相對事項(未記載的,以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
2.保證責任
(1)匯票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有同一責任,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可以主張的任何票據(jù)權利,均可向保證人行使,票據(jù)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2)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3)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即保證所附的條件不發(fā)生票據(jù)法上的效力。
(4)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3.如果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形式要件”的欠缺而無效,保證人也不承擔票據(jù)責任;如果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實質(zhì)要件”的欠缺而無效(如當事人欠缺民事行為能力、簽章偽造),則不影響票據(jù)保證的效力。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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