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匯票的付款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匯票的付款。
【內容導航】:
1.提示付款期限
2.付款人的審查義務
3.錯誤付款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九章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二單元商業匯票的內容。
【知識點】:匯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期限
(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付款人)提示付款
【解釋】商業匯票的持票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將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2.付款人的審查義務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
3.錯誤付款
(1)善意且無重大過失的錯誤付款
如果付款人不知道提示付款人并非票據權利人,并且因為無過失或者輕過失而不知情,則付款人的付款行為與一般的付款具有相同的效力,即全部票據關系消滅。真正票據權利人的票據權利也因此而消滅,其只能根據民法上的侵權責任制度或者不當得利制度向獲得票據金額的當事人主張權利。
(2)惡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錯誤付款
如果付款人未盡審查義務,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據付款,或者存在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義務不能免除,其他債務人也不能免除責任。也就是說,票據關系并不因此而消滅,真正票據權利人的票據權利仍然存在,各個票據債務人(包括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仍然繼續存在。付款人因為已經對提示付款人付款而發生的損失,只能另行根據民法上的侵權責任制度或者不當得利制度向獲得票據金額的當事人請求賠償或者返還。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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