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界定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界定
【內容導航】:
1.破產費用
2.共益債務
3.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八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八單元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內容。
【知識點】: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界定
1.破產費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解釋】破產費用是破產程序開始后,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發生的費用,個別債權人為參加債權人會議而支付的差旅費不屬于破產費用。
2.共益債務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3.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
(1)隨時清償原則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2)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3)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4)破產費用不足清償時終結破產程序
在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等提出破產清算申請時,人民法院即發現破產人財產可能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無財產可供分配的,應當先受理破產案件,在對此情況審查確認后作出破產宣告,同時作出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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