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
【內容導航】:
1.破產抵銷權的行使
2.破產抵銷的生效
3.異議無效
4.抵銷無效
5.別除權人債權的抵銷
6.股東的特定債務禁止抵銷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八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七單元破產抵銷權的內容。
【知識點】:《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
1.破產抵銷權的行使
債權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40條的規定行使抵銷權,應當向管理人提出抵銷主張。管理人不得主動抵銷債務人與債權人的互負債務,但抵銷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解釋】債權人應當在破產財產最終分配確定之前向管理人主張抵銷權。所謂“破產財產最終分配確定之前”:(1)在破產清算程序中,是指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之前;(2)在重整與和解程序中,是指和解協議草案、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之前。
2.破產抵銷的生效
(1)管理人收到債權人提出的主張債務抵銷的通知后,經審查無異議的,抵銷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2)管理人對抵銷主張有異議的,應當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內或者自收到主張債務抵銷的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無正當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判決駁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銷無效訴訟請求的,該抵銷自管理人“收到”主張債務抵銷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3.異議無效
管理人以下列理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破產申請受理時,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的債務尚未到期;
(2)破產申請受理時,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的債務尚未到期;
(3)雙方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同。
4.抵銷無效
破產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債務人有《企業破產法》第2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債務人與個別債權人以抵銷方式對個別債權人清償,其抵銷的債權債務屬于《企業破產法》第40條第(2)、(3)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管理人在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該抵銷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別除權人債權的抵銷
《企業破產法》第40條所列不得抵銷情形的債權人,主張以其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與債務人對其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抵銷,債務人的管理人以其抵銷存在《企業破產法》第40條規定的情形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銷的債權大于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財產價值的除外。
6.股東的特定債務禁止抵銷
債務人的股東主張以下列債務與債務人對其負有的債務抵銷,債務人的管理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債務人股東因欠繳債務人的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
(2)債務人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或者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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