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他人財產被違法轉讓的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他人財產被違法轉讓的。
【內容導航】:
1.違法轉讓+第三人善意取得
2.違法轉讓+第三人未善意取得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八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六單元取回權的內容。
【知識點】:他人財產被違法轉讓的
1.違法轉讓+第三人善意取得
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被違法轉讓給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財產所有權,原權利人無法取回該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轉讓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原權利人因財產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2)轉讓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導致原權利人損害產生的債務,作為“共益債務”清償。
2.違法轉讓+第三人未善意取得
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被違法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債務人支付了轉讓價款,但依據《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未取得財產所有權,原權利人依法追回轉讓財產的,對因第三人已支付對價而產生的債務,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轉讓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2)轉讓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的,作為“共益債務”清償。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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