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無效行為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無效行為。
【內容導航】:
1.《企業破產法》第33條的規定
2.《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
3.法律責任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八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五單元撤銷權的內容。
【知識點】:無效行為
1.《企業破產法》第33條的規定
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2.《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
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33條的規定提起訴訟,主張被隱匿、轉移財產的實際占有人返還債務人財產,或者主張債務人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債務的行為無效并返還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法律責任
(1)《企業破產法》第128條的規定
債務人有《企業破產法》第31條、第32條、第33條規定的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
管理人代表債務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128條的規定,以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所涉債務人財產的相關行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債務人財產損失為由提起訴訟,主張上述責任人員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刑事責任
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財產、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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