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公司債券的公開發行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公司債券的公開發行。
【內容導航】:
1.公司債券的公開發行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七章證券法律制度第四單元公司債券的內容。
【知識點】:公司債券的公開發行
1.公開發行的一般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6000萬元;
(2)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的40%;
(3)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募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4)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2.資信狀況符合以下標準的公司債券可以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也可以自主選擇僅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
(1)發行人最近3年無債務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
(2)發行人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債券1年利息的1.5倍;
(3)債券信用評級達到AAA級;
(4)中國證監會根據投資者保護的需要規定的其他條件。
【解釋】未達到上述規定標準的,只能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僅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中國證監會簡化核準程序。
3.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且仍處于繼續狀態;
(3)違反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
(4)最近36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者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5)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6)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4.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5.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委托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相關鏈接】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是否進行信用評級由發行人確定,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披露。
6.公開發行的核準
(1)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經過中國證監會核準。
(2)僅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中國證監會簡化核準程序。
7.公開發行的方式
(1)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申請一次核準,分期發行。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發行人應當在12個月內完成首期發行,剩余數量應當在24個月內發行完畢。
(2)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募集說明書自最后簽署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采用分期發行方式的,發行人應當在后續發行中及時披露更新后的債券募集說明書,并在每期發行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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