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內容導航】:
1.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七章證券法律制度第三單元增發股票的內容。
【知識點】: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1.發行條件:10+3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除了應滿足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額的40%。
(3)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平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2.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
3.擔保
(1)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提供擔保,但最近一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的公司除外。
(2)提供擔保的,應當為全額擔保,擔保范圍包括債券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3)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當為連帶責任擔保,且保證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額應不低于其累計對外擔保的金額。
(4)證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為發行可轉債的擔保人,但上市商業銀行除外。
4.轉股期限
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5.轉股價格
(1)轉股價格應不低于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2)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后,因配股、增發、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變動的,應當同時調整轉股價格。
(3)募集說明書約定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的,應當同時約定:
、俎D股價格修正方案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且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同意。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公司可轉換債券的股東應當回避;
②修正后的轉股價格不低于前項規定的股東大會召開日前20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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