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上市公司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上市公司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內容導航】:
1.發行條件
2.認股權證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七章證券法律制度第三單元增發股票的內容。
【知識點】:上市公司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1.發行條件:10+4
上市公司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除了應滿足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
(2)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3)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但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除外。
(4)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后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
2.認股權證
(1)行權價格
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低于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2)存續期間
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于6個月。
(3)行權期間
認股權證自發行結束至少已滿6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期間,或者是存續期限內的特定交易日。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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