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清算程序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清算程序。
【內容導航】:
1.通知債權人
2.債權申報和登記
3.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
4.清算方案的確認
5.公告公司終止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十一單元公司清算的內容。
【知識點】:清算程序
1.通知債權人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公告。
2.債權申報和登記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1)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2)清算組未按照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可要求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公司清算時,債權人對清算組核定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清算組重新核定。清算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債權人對重新核定的債權仍有異議,債權人以“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4)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中依法清償。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不能全額清償,債權人主張股東以其在剩余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予以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債權人因重大過錯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除外。
3.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
(1)自行清算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2)指定清算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制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債務清償方案經全體債權人確認且不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組的申請裁定予以認可。
清算組依據該清償方案清償債務后,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4.清算方案的確認
(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大)會決議確認;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人民法院確認。
(2)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清算組不得執行。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可要求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
5.公告公司終止
(1)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2)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畢。因特殊情況無法在6個月內完成清算的,清算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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